水利部关于印发《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水建设〔2024〕201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,明确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、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,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,给予投标、履约、质量保证金减免、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等规定,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。
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在行政许可、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、日常监管、工程担保与保险、政策扶持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,积极应用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,但不得以信用评价、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,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,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、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。
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,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,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:
(一)在水利建设领域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时,提供优先或加快办理、容缺受理、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。
(二)在水利建设监督检查时,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。
(三)在实施水利建设领域优惠政策措施时,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。
(四)在水利建设领域评先评优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
(五)在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、工程发包和市场交易时,鼓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,给予投标、履约、质量保证金减免、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。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。
原文如下:
水利部关于印发《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水建设〔2024〕201号
部机关各司局,部直属各单位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务)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水利(水务)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:
《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水利部
2024年7月2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