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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春民,给国家消防救援局的三条建议

发布日期:2024-08-29 09:49:47   浏览量 :183
发布日期:2024-08-29 09:49:47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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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现在很多基础性问题都指向国家级机关层面,基层的修修补补已经解决不了系统性问题,需要国家局层面改革相关体制与机制来适应这个时代,以适应社会与民生的发展,这是历史赋予的必然使命。
1、法律与法规
  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表述《消防法》对当下社会发展的历史性阻挡,不改不行了,其一、在政府侧,不能保护我们的执法人员,让他们处在一个执法生理与心理的巨大不确定性之中,这是高标准立法与无弹性执法的必然,把执法人员逼到了墙角。特别是在这个法律延伸出的法规更是压得基层执法人员很难呼吸。其二、在社会侧,因为是普遍性违法,单位大多已经全面躺平,因为是法律法规太苛刻只能选择公关或等着火灾来处理,单位全面负责的主体性几乎全面丧失,因为他们找不到不违法的可视化边界。所以只能“制度性躺平”与系统性“被动消防”。
调整方向:
  《消防法》首先是产业发展法,不是部门管理法,要站在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《消防法》,消防安全是经济活动的一个热失控现象的社会防治,是一个自然现象,也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个社会产业自愈行为,调节的是人民内部矛盾。我们只要把其消防社会投入与经济发展动态相适应就可以了,同步提供社会救助机制,国家队、专职队、保险等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,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系统性产业立法,而不只是部门性管理立法。
2、技术与服务规范
  当下社会应用的技术与服务规范大多都是定性而非定量的,这让市场没有办法基于绩效而提供对应的消防安全服务,所以把合规这个“下限”当成了消防安全的“上限”,严重打压了消防产业的发展,同时在消防的消费侧,因由于是政府许可性消费,把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消费拒之于门外,把《消防法》所提出的“公民积极参”的社会通道给堵死了,人民无法参与其中,同样因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的立法标准太高,所以单位根本做不到完全动态合规,只能躺平。进而在体制上,是机制让《消防法》所要求的“单位全面负责”成为空话,单位看不明白消防;看明白了,因为立法的定性化,几乎无法避免不违法,所以只能选择制度性躺平。正所谓“政府着急,消防心慌,单位躺平,机构死的死,伤的伤”,产业发展一片哀嚎。
调整方向:
  以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为目标,量化消防安全,让人民可以通过日常经济活动参与单位提供的消防安全产品消费,从而倒逼“单位全面负责”。过程中要完善社会单位火灾防控能力指标体系,消防法人数据管理,消防物联网数据管理。从而在法律、技术与商业上支持消防产业数字化高质量发展。
3、产业定位与发展政策
  消防工作在过去与当下一直都是一个“非经济性”工作,这与立法有根本性关系,但是参与主体是社会单位,大量的社会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,用非经济性工作方式去管理一个经济主体,这就是“驴唇对马嘴”,一搞就是死,不搞就乱。什么叫“非经济性”呢?就是消防只做加法,没有减法,我们提高了什么技术与管理水平,是否可以对过去落后的技术与管理形成替代呢,没有,我们仅是层层加码,法规与标准只多不少。没有形成一个产业性的正向激励,只是用行政管理代替了产业管理。
调整方向:
  每增加一个管理方式必须至少减少两个落后的方法,消防的投入要有经济指标,没有经济指标的消防投入不要干,更要落实《消防法》单位全面负责,公民积极参与的体制与机制设计,不能只叫口号。让单位的消防工作与单位的生产活动相关联,让人民群众日常消费从单位提供服务时的消费入口,可以用脚投票,消防工作搞不好,人民不会罚款,只会要他们的命,这比罚款更有力,更有社会致密性,社会管理成本最低,最后形成一个人民消防,人民参与的态势。消防局从消防的主阵地撤回来,要从运动员回到裁判员的位置上,提供架构性支撑,不要越位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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